四川省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会员公约

(2024年7月 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)­­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四川省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队伍建设,规范会员行为,提升会员自律意识和环保公益形象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,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本会章程,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 本公约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(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)。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,共同维护“绿色江河”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。

第三条 本会宗旨为:推动和组织四川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活动,促进¥民间环保工作开展,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与环境道德;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地区民间合作;组织会员对四川地区进行系列环境科学考察,组织群众性环境保护活动及生态环境保护学术交流。

第二章 会员基本守则

第四条 热爱祖国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,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。

第五条 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,不做任何有损本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。

第六条 热心环保公益事业,认同“绿色江河”的使命与理念,积极投身长江上游及江河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承诺。

第七条 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环保宣传教育活动、科学考察与调研、自然保护站志愿服务、垃圾分类回收倡导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本会开展的公益项目。

第八条 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,相互尊重、同业互助、良性竞争,自觉维护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的整体形象。
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 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.  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 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环保活动和项目;

3.  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源和专业支持;

4.  对本会工作监督、批评和提出建议;

5. 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1.  遵守本公约及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. 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3. 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;

4. 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;

5.  在环保行动中率先垂范,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。

第四章 行为规范

第十一条 在环保行动中应做到:

1.  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所在地的管理规定,尊重当地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;

2.  在高原、江河源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活动时,严格遵守安全规范,确保人身安全和生态安全;

3.  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、破坏生态环境;

4.  不得在保护站及项目区域酗酒、滋事或从事与环保公益无关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在信息传播中应做到:

1.  不捏造、散布虚假环保信息,不损害国家、政府、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形象;

2.  未经本会授权,不得以“绿色江河”或本会会员名义擅自发布信息、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言论;

3.  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与本会项目相关的内容时,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,遵守本会信息发布管理规定。

第十三条 在资金与资源使用中应做到:

1.  不得以本会或本会会员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募捐、集资和商业活动;

2.  不得接受非法境内外资金资助,不为利益集团所利诱和利用;

3.  爱护本会及保护站的公共设施和物资,节约资源,杜绝浪费。

第五章 志愿服务特别规范

第十四条 本会项目以志愿者为主体运行力量,志愿者是“绿色江河”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。参与志愿服务的会员应遵守以下规范:

1.  经本会正式录用并完成培训合格后,方可参与志愿服务工作;

2.  严格遵守保护站和项目地的《工作与生活管理守则》《HSE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制度;

3.  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,按时完成志愿服务任务,不得擅自离岗;

4.  尊重当地居民和游客,提供文明、友善的服务;

5.  在高原环境下注意自身健康与安全,如实报告身体状况;

6.  志愿服务期间不进行与项目无关的个人活动。

第六章 会员管理与纪律

第十五条 入会与退会

1.  申请加入本会,须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2.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;

3. 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 奖励
对在环保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给予通报表扬、公开表彰或其他形式的鼓励。

第十七条 惩戒
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核实无误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:

1. 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公约;

2.  利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;

3.  严重损害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;

4.  在环保活动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生态破坏;

5. 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八条 本公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与本公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,以本公约为准。

第二十条 本公约发布后,各会员应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。本会秘书处负责公约执行的日常协调和监督工作。